赏彩霞律师主页
赏彩霞律师赏彩霞律师
139-5745-2570
留言咨询
赏彩霞律师亲办案例
高*甲与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赏彩霞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26
浏览量:231

高*甲与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15)甬慈浒民初字第397号

原告:高*甲,宁*锦辉**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胡*,宁*亚田**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赏*霞,浙江杨柳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甲为与被告胡*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起诉,原告诉请: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高贺栋由原告负责抚养,被告应*月支付原告子女抚养费400元至儿子18周岁时止;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华蓓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高*甲、被告胡*及其委托代理人赏彩霞到庭参加诉讼。

经开庭审理,双*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无争议:

一、原、被告双*自由恋爱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名高某乙,现在慈溪市横河中心小学读四年级,现与原、被告共同居住生活在横河镇东畈村东畈。

二、原、被告婚后有夫妻共同财产浙B×××××轿车一辆,现由原告使用。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各一份,同时结合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应*由原告负举证责任以证明符合婚姻法相关规定的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存在。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应*原告负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之间应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多为家庭利益及子女健康成长考虑,互相体谅,互相照顾,双*还是有和好的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高*甲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甲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华蓓真

代书记员 陈 瑜

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予离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取证。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以上内容由赏彩霞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赏彩霞律师咨询。
赏彩霞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185好评数15
  • 办案经验丰富
慈溪市新城大道北路1218号金融大厦十楼
139-5745-2570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赏彩霞
  • 执业律所:
    浙江慈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2*********89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浙江-宁波
  • 咨询电话:
    139-5745-2570
  • 地  址:
    慈溪市新城大道北路1218号金融大厦十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