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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赏彩霞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17
浏览量:196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成*,曾用名成*,女,1994年6月18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辩护人赏彩霞,浙江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9)10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犯赌博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宁积宇、被告人成*及辩护人赏彩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成*在浙江省余姚市内,组织胡某、陈某、王某等人,以德州扑克的形式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人民币9万余元。


到案后,被告人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胡某、陈某、王某的证言、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及被告人成*的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成*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赏彩霞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供犯罪所用的手机,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2020年3月25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二、被告人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九万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供犯罪所用的红色苹果7PLUS手机一部、红色美图牌手机一部(均扣押于慈溪市公安局),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方波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徐佩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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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赏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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